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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合肥市人事考试网   发布时间:2011/3/22 10:18:16   浏览次数:5225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驻外建筑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标准条件。2011年度全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皖人发〔200679号和省建设厅、原省人事厅建人〔2006381号文件执行。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11231

2、全市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县(区、开发区)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并出具委托函。

驻外省市的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市建委驻当地办事处初审、市建委核准后申报。

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原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上报。

3、破格申报人员,须统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受理。

转岗评审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申报。

4、面试答辩。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转岗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考核。面试内容主要是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5、为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须由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如实填写公示情况,否则不予受理。

所有评审材料的真实性由所在单位及各县、区(开发区)建委、人事局(或驻外建管处)负全责。

二、申报的材料

1、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驻外建管处委托评审函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破格、转系列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转系列字样),申报高级工程师一式3份,申报工程师一式2份,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一式1份。

3、《2011年申报非国有建设工程XX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及电子版(Excel格式)。

4、破格、转岗申报人员须填写《破格(转系列)申报审批表》(一式2份)。

5、《2011年申报非国有建设工程XX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用A3纸打印)一式20份。

6、《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1份(并能显示每年度的考核结果)或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8、任现职后发表的代表性论文、著作(须提供刊物原件)或撰写的技术报告(须打印成册,并由单位及专家签署评价,加盖公章)。

9、近五年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或专业技术总结1篇(须打印成册),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0、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及其它材料的原件。

11、根据本人完成业绩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如: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手册记录(一般由省住建厅建管处填写);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须有安全资格证(省住建厅安全办发)。

12、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张。

各类表格可与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联系,也可直接从其网站下载,网址:www.hfpta.com

三、申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1、申报时间:201141日—430,逾期报送以及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2、申报地址: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八楼。联系电话:2674267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表格须按附表的统一格式填写,其中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必须报电子版(Excel格式),请各县、区(开发区)建委、各驻外建筑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上报汇总表(纸质表和电子表各1份)。

各县、区人事部门对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今后两年不得申报。

政策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353650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干处2672758

                            

                      二0一一年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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