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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新闻来源:合肥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4/15 9:44:29   浏览次数:3951
从今年5月1日起,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实施。机动车报废新标准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做了部分调整,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将取消15年的强制报废年限。

    连续3个周期不合格强制报废

    记者从合肥交警部门获悉,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由四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联合制定并发布的。

    据了解,新《规定》强调,“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目前,非营运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要求两年检测一次,第七至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十五年后则是半年一检。

    另外,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报废车辆上路 后果很严重

    交警部门提醒,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将罚款3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罚款500元,驾驶其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罚款1000元。以上均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市民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上道路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以及扣留车辆和扣罚3分的处罚。同时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您的爱车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内未进行检测的,交警执法系统将锁定该车并视为报废车辆,车主还不能办理本人或本单位其它车管业务。(记者 李文靖 通讯员 贾文荣 )

(责编: 钟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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