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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严格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市场行为
新闻来源:合肥建设网   发布时间:2011/5/11 8:39:20   浏览次数: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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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设置“AB”岗,劳务管理有了“专管员”
合肥严格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市场行为
 
    自《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实行“AB”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5月4日上午,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召开媒体通气会,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深入阐释了“两个文件”在强化项目现场的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市城乡建委宣传中心、省市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在简要介绍了“两个文件”后,媒体记者对各自关注的相关条款和制度进行了深入了解。A、B岗制度与当前实行的项目经理制有何不同?实施的原因、背景或前提又是什么?如何使这些管理措施更好地落实真正起到优化市场的作用?还有哪些工作要跟进?对此,相关科室负责人都做了详细回答。
 
    5月1日起,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实行“AB”岗管理。6月份起,每月将在合肥建设网公布项目经理“AB”岗人员在岗指模确认信息,并正式启动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AB”岗人员实行指模确认的管理考核。如项目经理“AB”人员均不在岗履责的情况被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但在关键现场,B岗人员不能代替项目经理A岗人员履责,否则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AB”制度将指模确认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旨在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督促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着力解决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等一些突出问题。在全国首创了“劳资专管员” 等制度。为加强企业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办法》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办法》中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对项目劳务管理实行“劳资专管员”制度,并在每个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岗位,委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以项目亏损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与非法包工负责人再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禁止将农民工工资交由非法包工负责人和他人代领代发,由此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支付。”
 

    首次明确,“禁止非法包工负责人以任何形式出具未经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确认的凭证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代购券及饭卡”等形式,代替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用工单位予以支付”,从源头上防止了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项目现场设置“AB”岗,劳务管理有了“专管员”
合肥严格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市场行为
 
 自《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实行“AB”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5月4日上午,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召开媒体通气会,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深入阐释了“两个文件”在强化项目现场的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市城乡建委宣传中心、省市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在简要介绍了“两个文件”后,媒体记者对各自关注的相关条款和制度进行了深入了解。A、B岗制度与当前实行的项目经理制有何不同?实施的原因、背景或前提又是什么?如何使这些管理措施更好地落实真正起到优化市场的作用?还有哪些工作要跟进?对此,相关科室负责人都做了详细回答。
 
    5月1日起,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实行“AB”岗管理。6月份起,每月将在合肥建设网公布项目经理“AB”岗人员在岗指模确认信息,并正式启动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AB”岗人员实行指模确认的管理考核。如项目经理“AB”人员均不在岗履责的情况被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但在关键现场,B岗人员不能代替项目经理A岗人员履责,否则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AB”制度将指模确认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旨在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督促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着力解决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等一些突出问题。在全国首创了“劳资专管员” 等制度。为加强企业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办法》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办法》中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对项目劳务管理实行“劳资专管员”制度,并在每个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岗位,委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不得以项目亏损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与非法包工负责人再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禁止将农民工工资交由非法包工负责人和他人代领代发,由此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支付。”
 

    首次明确,“禁止非法包工负责人以任何形式出具未经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确认的凭证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以“代购券及饭卡”等形式,代替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用工单位予以支付”,从源头上防止了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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