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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新闻来源:合肥建设网   发布时间:2009/7/17 15:27:00   浏览次数:41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6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合肥市全部在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
    二、检查时间安排
    7月1日——12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7月13日——20日为市装饰处督查阶段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检查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2、“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持证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等;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3、各建筑装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各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 、检查要求
    1、各单位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受检工程相关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切实承担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对承建的所有在建工程立即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特别是临时设施及围挡墙、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防火、临边洞口等事故易发部位。
    3、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急救演练,增强施工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急救水平。
    4、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立即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在7月12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检查资料报市装饰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该停工整改的停工整改,该暂扣、吊销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按程序实施暂扣、吊销。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在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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