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最多可贷60万 最低首付仍为20% 购买首套普通住房仍可贷80万
东方早报记者 栾晓娜
2010年,市民如用住房公积金购房,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政策不变,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但是对于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其最高贷款限额则从原先的80万元减少到60万元。
继上海市于前天明确更严格的二套房信贷管理、二套房认定标准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下发《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首套房每户最多贷80万
《通知》称,为贯彻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继续支持本市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要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早报记者从《通知》中发现,2010年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对首套房的政策仍然保持不变。根据规定,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二套房每户最多贷60万
但是,《通知》对于二套房的贷款政策却明显收紧,最高贷款限额由原来的80万元减少为60万元。《通知》称,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前,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规定,对于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市民,在原有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时,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二套房仍最少首付20%
昨天发布的《通知》还明确,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这项政策以及以上关于首套房、符合一定条件二套房的两项贷款政策,执行期限均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购买普通自住房套数认定方式
1. 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受托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确认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或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予以认定。
2. 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该笔组合贷款受理商业银行的认定标准确定。
3. 人均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 |